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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對歐美其他發達國家而言,德國在文化產業的管理上應該說是“相對集權”的,政府對文化產業介入、管理的程度頗深,這在廣播電視和會展行業尤為突出。但作為一個成熟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,有一點十分明確,在國家的法律框架下,不管是吃“皇糧”還是自謀生路,文化產業的經營、發展全部立足市場,面向市場來組織經營,按照企業模式來運行管理。 德國的媒體管理制度也許是西方國家中為獨特的,獨特就在于公共媒體尤其是公共廣播電視的廣泛影響力。要平面媒體牽頭組建了新聞委員會,現在這個行業組織的主要任務有三個:保護言論和新聞自由;保障、維護德國新聞媒體的聲譽;制訂自我行為準則,實行行業自我監督和管理。
公共廣播電視:獨立的管理委員會。在德國,公共電視臺作為獨立的新聞機構,政府不參與管理,而是由公共電視管理委員會來專門管理。這個獨立的管理委員會的委員,來自議會、政府、反對黨、教會、工會等社會各個團體機構,有點類似公司的董事會,由委員會對公共廣播電視機構的管理層進行全方位的考核管理。
私人廣電和互聯網:在每個州都有媒體委員會。主要是監督媒體言論和新聞的自由“限度”,不能讓媒體隨意觸及、侵害人的尊嚴和名譽。其重中之重是青少年保護,所有人都可以就對青少年不利的媒體內容進行舉報,幾乎每個州都有社會各界人士參與、自發組織的媒體監督委員會,由這些委員會來出面干預、維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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